省發改委 省教育廳 省市場監管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改委、教育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幼兒園(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依法登記審批的幼兒園、班)收費管理,維護學齡前兒童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按照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要求如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明確收費項目。全省幼兒園收費項目實行省級管理,包括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目前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為伙食(含餐點)費1項,代收費為體檢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乘車(含校車)費、外出活動費4項。除上述項目外,幼兒園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二、細化分類管理。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市(州)、縣人民政府具體制定和調整。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由當地教育部門會同財政、發改等部門與園方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收費標準。其他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幼兒園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依規自主制定和調整。全省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由幼兒園按照家長自愿與非營利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 三、合理制定標準。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應合理確定成本分擔比例,區分不同等級、不同經費來源類別,以扣除優惠補助政策(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等投入部分的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為基礎,結合發展定位、市場需求、家庭承受能力等情況開展相關定價工作;由教育部門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定調價意見,根據價格管理權限報發改、財政等部門依法履行定價程序。全省幼兒園收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各地制定出臺的收費標準文件,應報請同級政府同意后執行,同時抄送上一級發改、教育、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并根據執行情況開展跟蹤評估,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同一縣(市、區)域內相同性質、等級的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應相對統一。有設置分園的,以分園獨立申請并取得教育部門評定的等級及經費來源情況為依據,按照相應的類別收費標準執行,不得直接參照總園的收費標準執行。新建幼兒園(含設立分園)暫未定級的,由教育部門按照不高于縣(市、區)域內最低等級幼兒園收費標準原則提出試行收費標準意見,經同級發改、財政部門審核并報請政府同意后執行,待定級后按程序制定或執行正式收費標準。 四、加強信息公開。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收費項目,定價機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政府制定價格相關信息。各類幼兒園應當在門戶網站等網絡平臺、校園公示欄等顯著位置、招生簡章、入園通知、財務信息公開公告、入園協議中,常年動態公開和更新收費項目、性質、標準及依據、服務內容、財政補助及減免政策、執行時間、投訴電話等內容。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于秋季開學前1個月向社會公示。鼓勵幼兒園提供幼兒家庭線上直繳相關費用便利服務,讓家長明白透明繳費。 五、嚴格行為監管。全省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取應當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級收費標準執行,降低收費標準的,所有在園幼兒均按照新標準執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據實收取、單獨建賬、及時結算、定期公布,不得與保教費、住宿費一并收取或捆綁收取,且幼兒園代收代付相關費用應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得計入幼兒園收入和獲取差價。保教費、住宿費、伙食費可按月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伙食費按照幼兒在園實際天數據實結算、按天計退。幼兒因住院或傳染性疾病不能入園的、休學、退(轉)園、園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停學的,幼兒園應根據幼兒實際在園時間,按天計退保教費、住宿費等費用。復學后,按照就讀班級的收費標準交納有關費用。非畢業班級應清退費用可在幼兒家長自愿選擇情況下,用于抵扣后期對應費用,畢業班級在幼兒離園前清算清退。幼兒園開展托育服務按省托育服務收費相關政策執行。 幼兒園應自覺接受發改、教育、財政、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管理和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幼兒園教育收費、資助等政策,收取的相關費用按規定納入專戶管理,規范使用票據,建立健全教育培養成本、會計核算制度,如實提供成本調查、監審或監管檢查所需相關資料。對相應幼兒園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超范圍或幅度定價、變相提高收費標準、開辦或變相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親子班、蒙氏班、課后培訓班等特色教育收費的,違規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的,按規定應當公示而未公示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不符等違法違規行為,由教育治理亂收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查處,并可采取提醒、約談告誡、成本調查等方式共同加強監管。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間國家及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教育廳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